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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人算「澳洲留学中介」?2026 法律定义与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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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洲,一个人或一家机构算不算「留学中介」,不看他自己怎么称呼,也不看他有没有向你收费,而看《2000年留学生教育服务法》(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下称 ESOS 法案)第 6BA 条给出的两条测试:一是与某所院校相关,从事了招生、报名相关的信息建议或协助、或以其他方式与学生打交道这三类行为中的任意一类或多类;二是并非该院校的 permanent full-time or part-time officer or employee(常设全职或兼职职员)。根据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公布的 ESOS 法案第 6BA 条官方条文,截至 2026 年 9 月官方页面,这一定义仍由上述要素构成。下面的梳理属于一般性介绍,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法律或移民代理意见,具体如何定性仍请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为什么这件事不能靠「头衔」判断?

因为第 6BA 条定义的主体写的是 entity(实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机构或其他组织;判断落点始终是「做了什么」,而不是招牌上印着「留学顾问」「咨询中心」还是「校方代表」。一个从未自称中介的人,只要实际行为落入下面的清单,在法律语境里同样会被按 education agent 对待。

条文还明确把这个实体限定为 whether within or outside Australia,也就是澳洲境内和境外的机构、个人适用同一把尺子,注册地在境外不构成豁免。

哪三类行为会让人被算作 education agent?

第 6BA(a) 列出了三类行为,而且都要求「in relation to a provider」——即行为指向某一所具体的院校:

行为类别 条文原文用语 它实际覆盖的范围 单独成立吗
招生 the recruitment of overseas students, or intending overseas students 为某所院校招徕学生,包括转发招生信息、组织学生见面会、促成投递申请等 成立
报名相关的信息、建议或协助 providing information, advice or assistance ... in relation to enrolment 就课程选择、入学要求、申请材料、报名流程给出说法,或动手代劳 成立
其他与学生打交道的情形 otherwise dealing with overseas students, or intending overseas students 不属前两类、但与该院校的学生或准学生发生接触往来的剩余情形 成立

第三条写的是「otherwise dealing with」,是一条兜底条款,覆盖面比前两条更抽象,这也是「到底算不算中介」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

假设某申请人只是加入了一个澳洲留学规划群,对方既没有自称中介也没有收费,但持续按某所院校的课程清单帮他选课、解释入学要求,并替他把报名表填完——就第 6BA 条的文字来看,这已经落在第二类行为里,身份认定并不取决于双方有没有签合同、有没有收钱。

三条要占满,还是占一条就够?

条文用的是 any one or more,占任意一条或多条都成立,不需要三类全占。但要注意两款之间的关系:第 6BA 条的行为清单((a) 款)与员工排除((b) 款)是同时要满足的叠加条件,而不是二选一——既做了这些行为、又不属于该院校的常设职员,才构成 education agent。

为什么驻校正式员工被排除在外?

第 6BA(b) 把「permanent full-time or part-time officer or employee of the provider」直接排除,意思是院校自己的常设全职或兼职职员替本校答疑招生、跟进报名,属于内部履职,不进入 education agent 的定义。这是本文角度里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条边界。

两个推论值得留意。其一,这项排除针对的是行为所指向的那所院校:判断身份时看的不是「有没有在某所学校上班」,而是「是不是行为所指向院校的职员」。同一批人如果为另一所院校做同样的事,就不在这条排除的范围内。其二,条文字面限定为「permanent」的全职或兼职职员,因此不在这一身份范围内的外包或临时用工,并不能自动享用这条排除。

贴上这个标签之后,会牵动哪些规则?

第一条线索是付费。按 ESOS 法案第 6BB 条,education agent commission 指院校或代表院校向 education agent 或其关联方给出的、与招生或第 6BA(a) 其他活动挂钩的 any consideration or benefit, whether monetary or non-monetary(任何对价或利益,不论是否为金钱形式);条文注释列举的形式包括 fees、charges、commissions、bonuses、performance payments、gifts、discounted or free services、rewards and incentives。

第二条线索是院校适格审查。ESOS 法案第 7A 条规定,在判断一所院校是否 fit and proper(适格)获得或保持注册时,审查方必须考虑院校或其关联方是否对 education agent 拥有直接或间接的所有权或控制及其价值或程度,也必须考虑 education agent 或其关联方是否对院校拥有此类所有权或控制及其价值或程度。

对学生而言,这条边界的实用意义在于:一旦对方坐实教育中介身份,围绕它的利益输送披露、以及院校层面的利益关系,就都进入了这部法案的监管视野。

常见问题

澳洲法律里「留学中介」的正式名称是什么?

官方用语是 education agent,由《2000年留学生教育服务法》第 6BA 条给出定义。它和日常说的「留学顾问」「校方代表」「咨询老师」不是同一回事,法律判断的依据是行为而非自称。该定义适用于澳洲境内和境外的实体。

三条行为只要占一条就算,还是三条都要占?

第 6BA(a) 的表述是 any one or more,占其中任意一条或多条都成立。但 (a) 款与 (b) 款要同时满足:既要做了这些行为,又要不属于该院校的常设全职或兼职职员,两者缺一不可。

不收钱、没签委托书,也会被算作 education agent 吗?

第 6BA 条的定义里没有任何关于收费或书面委托的要求,判断只看行为及其指向的院校。有偿与否、有没有签署委托文件,都不影响是否被纳入这个定义。

院校自己的招生老师算中介吗?

院校的 permanent full-time or part-time officer or employee 被第 6BA(b) 明确排除,不算 education agent。需要注意的是,这项排除针对的是行为所指向的那所院校;为另一所院校做同样的事,就不在同一条排除的范围内。

我只是咨询了一下、还没决定要不要留学,也在条文的对象范围内吗?

在。第 6BA 条三类行为的对象都写作 overseas students, or intending overseas students,有留学意向但尚未申请或入学的人同样被算在内。因此是否适用这条定义,与你有没有递交申请无关。

这个定义会随年份变化吗?我看到的是现行口径吗?

本文按截至 2026 年 9 月的官方页面梳理上述要素。成文法会被修订,具体现行表述与新增的判定事项,请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