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澳洲未满 18 岁转学:原学校和新学校各要做什么?
未满 18 岁的留学生在澳洲转学,义务是两边分担的:原学校(放行方)要在限制期内按书面政策评估申请、放行时在 PRISMS 记录生效日期与理由并免费放行,转学还须取得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支持此次转学的书面确认(7.3.1);新学校(接收方)则在学生并非由父母或合适的指定亲属在澳照顾时,确认自己接手住宿、支持与一般福利安排的审批责任(7.3.2),并在录取一名福利安排由另一家注册学校审批的未满 18 岁学生时,与原学校协商福利安排交接日确保没有空档,同时告知学生在交接日之前仍须维持现有福利安排的签证义务(5.7)。依据是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公布的《National Code of Practice for Providers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 to Overseas Students 2018》(National Code 2018)第 7 项 Overseas student transfers 与第 5 项 Younger overseas students 标准,截至 2026 年 9 月官方页面文本。下文梳理的是规则本身,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签证或法律意见,具体走向请以官方最新公布的信息和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士判断为准。
未满 18 岁转学,多出来的门槛是什么?
所有留学生的转学都受六个月限制:新学校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录取一名尚未完成主课程六个月的转学生;中小学阶段(school sector)的口径是须等到首个注册学校课程的前六个月结束之后。只有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这个限制才放开:
- 7.1.1 原学校或其课程已不再具有注册资格;
- 7.1.2 ESOS 监管机构对原学校的注册施加了处罚,导致学生无法继续在该校读下去;
- 7.1.3 原学校同意放行,并已在 PRISMS 记录放行的生效日期与理由;
- 7.1.4 学生的政府资助方认为转学符合学生的最佳利益,并出具了书面支持。
在这套通用规则之上,未满 18 岁另有两项附加条件。一是注册的学校必须取得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支持此次转学的书面确认(7.3.1);二是如果学生在澳洲并非由父母或合适的指定亲属(suitable nominated relative)照顾,接收学校必须确认自己按第 5 项标准承担审批该学生住宿、支持与一般福利安排的责任(7.3.2)。
也就是说,成年学生转学的核心问题只是"放不放行",未满 18 岁还要再多回答两个问题:家长是否书面同意,以及新学校是否接得住福利安排。
原学校(放行方)要完成的动作
原学校的义务集中在"怎么评估、怎么记档、怎么告知"上。它必须有一套成文的转学评估政策与流程,并向员工和学生公开,内容至少包括:学生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的步骤(其中要求提供另一家注册学校出具的有效录取通知)、学校认为转学符合学生最佳利益因而会批准的情形、学校认为构成拒绝合理理由的情形,以及一个结合限制期来考量的评估与答复合理时限(7.2)。
批准情形在条文中被列举得比较具体,包括:学生即使在执行了学校的干预策略后仍可能因学业进度不达标而被上报(依第 8 项标准);存在令人同情或 compelling 的客观情况;学校未按书面协议交付课程;有证据显示学生对当前课程的合理预期未被满足;有证据显示学生被学校或教育、移民中介误导,导致课程不适合其需求或学习目标;以及其他事项的内部或外部申诉最终作出放行决定或建议(7.2.2.1–7.2.2.6)。
放行时,原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并且必须提示学生就是否需要申请新的学生签证向 Immigration 咨询(7.4)。如果打算拒绝,它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拒绝理由,以及学生可在 20 个工作日内启动学校投诉与申诉程序的权利(依第 10 项标准);在申诉作出不利于学生的结论、学生未在 20 个工作日内选择启动申诉程序、或学生撤回申诉之前,学校不得在 PRISMS 中把拒绝状态最终确定下来(7.5、7.6)。所有转学申请、评估与决定记录,需在该学生不再是录取学生之后再保存两年(7.7)。
新学校(接收方)要完成的动作
新学校的义务则围绕"能不能收、接不接得住、交接有没有缝"。
第一是不得在六个月限制期内明知录取,除非符合前文列出的例外。第二是未满 18 岁专属的确认:若学生不由父母或合适的指定亲属在澳照顾,它必须确认自己按第 5 项标准承担审批住宿、支持与一般福利安排的责任(7.3.2)。注意这条只涉及审批责任,监护权(guardianship)是一种法律关系,注册学校无法创设或承担。
第三是交接。第 5 项标准 5.7 明确规定:新学校录取一名福利安排由另一家注册学校审批的未满 18 岁学生时,必须与原学校协商福利安排的交接日,以确保中间不出现空档(5.7.1);同时必须告知学生其签证义务——在交接日之前维持现行的福利安排,或者另行获批替代安排,或者返回本国直到新的已批准福利安排生效(5.7.2)。
一旦真正承担起福利审批责任,第 5 项标准 5.3 的一整套持续义务都会落到新学校身上:向 Immigration 按指定格式申报自己承担责任的起止日期;确保参与或提供住宿与福利安排的成年人都具备相应司法辖区要求的工作许可(working with children clearance 或同等文件);在批准住宿前、此后至少每六个月核查住宿是否适合学生年龄与需求;在紧急事件政策中纳入福利安排中断的处理流程;持续更新学生本人及家长、法定监护人或负责其福利的成年人的联系方式;若自己不再能够审批该学生的福利安排,须在 24 小时内通知 Immigration;对受委托安排与评估福利住宿的第三方建立筛选与监督机制。此外,学校还需向未满 18 岁学生提供与其年龄、文化背景相称的信息,包括紧急情况下可联系的人员与电话,以及求助和举报虐待事件的渠道。
为什么交接日必须由双方协商?
因为福利审批责任不会凭空消失,只能移交。第 5 项标准 5.6 写得很直接:原学校如果暂停或取消了学生的注册,仍必须继续审批该学生的福利安排,直到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另一家注册学校批准了替代的福利安排;由父母或指定亲属照顾学生已获 Immigration 批准;学生离境澳洲;或者学校已按规定就"无法继续审批福利"或"联系不上学生并已采取要求行动"通知了 Immigration。
这说明责任切换的时点是制度设计的关键:交接日之前,责任仍在原学校;交接日之后,责任才由新学校按 5.3 承接。中间若留下空档,学生就处在没有任何注册学校在审批其住宿、支持与一般福利安排的状态,而这恰好与"维持现行安排直到交接日"的签证义务相冲突。也正因如此,条文把"协商交接日、确保无空档"直接写成新学校的义务,而不是留给双方自行默契。
两边的义务对照
| 环节 | 原学校(放行方) | 新学校(接收方) |
|---|---|---|
| 六个月限制期 | 按书面政策与流程评估转学申请;同意放行时在 PRISMS 记录生效日期与理由 | 不得在限制期内明知录取,除非符合法定例外 |
| 未满 18 岁附加条件 | 取得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支持转学的书面确认 | 学生非由父母或合适指定亲属在澳照顾时,确认自己承担住宿、支持与一般福利安排的审批责任 |
| 福利安排 | 暂停或取消注册后仍继续审批,直至法定终止情形出现 | 与原学校协商交接日,确保无空档 |
| 对学生的告知 | 免费放行,并提示就是否需要新学生签证向 Immigration 咨询 | 告知学生在交接日前维持现有福利安排的签证义务 |
| 拒绝与存档 | 书面告知拒绝理由与 20 个工作日内申诉权;记录保存至学生不再是录取学生后两年 | — |
如果原学校拒绝放行,程序上怎么走?
拒绝本身必须落在纸面上,写清理由与申诉权,时限入口是 20 个工作日;在这段时间内,学校还不能把拒绝状态在 PRISMS 中最终敲定。换句话说,限制期内的转学争议有一套完整的校内申诉路径,学生可以先用这套路径,再谈后续去向。评估政策中通常会写明学校认为构成拒绝的合理理由,以及一个结合限制期的答复时限,具体措辞以各校公开的转学政策为准。
常见问题
未满 18 岁转学,一定要家长书面同意吗?
需要。National Code 2018 第 7 项标准 7.3.1 要求注册的学校取得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支持此次转学的书面确认。若学生在澳洲由父母或合适的指定亲属照顾,接收学校不再被要求承担福利审批责任;但这类照顾安排本身仍需 Immigration 批准,学校须在 CAAW(Confirmation of Appropriate Accommodation and Welfare)不再需要时尽快通知 Immigration。
六个月限制期具体怎么算?
通用口径是学生未完成其主课程(principal course)的前六个月;中小学阶段则须等到首个注册学校课程的前六个月结束之后。在此期间内新学校原则上不得明知录取,除非出现原学校失去注册资格、原学校被 ESOS 监管机构处罚、原学校已同意放行并在 PRISMS 记录、或政府资助方书面支持这四种情形之一。
学校放行会被收费吗?
不会。条文规定放行必须对学生免费(7.4)。同时,原学校有义务提示学生就是否需要申请新的学生签证向 Immigration 咨询——这一点是学校应尽的告知义务,不是学生自己要额外付费的项目。
福利安排交接中间出现空档,责任在谁?
条文把"确保无空档"写成接收学校的义务:它必须与原学校协商福利安排的交接日(5.7.1)。而在此之前,原学校的审批责任并不自动解除,即使它已暂停或取消学生注册,仍须继续审批到替代安排获批、亲属照顾获批、学生离境或已通知 Immigration 等情形出现为止(5.6)。
被拒绝后,多久内可以申诉?
学校必须在书面拒绝中告知学生有权在 20 个工作日内启动其投诉与申诉程序(依第 10 项标准)。在申诉作出不利于学生的结论、学生未在该 20 个工作日内选择启动程序、或学生撤回之前,学校不得在 PRISMS 中最终确定拒绝状态。
如果新学校无法继续审批学生的福利安排,怎么办?
它须在 24 小时内按规定格式通知 Immigration(5.3.6.2),并尽一切合理努力立即通知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5.4)。如果学生由父母或 Immigration 批准的指定亲属照顾、CAAW 已不再需要,则应尽快通知 Immigration(5.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