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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澳洲院校哪些招生行为属于误导或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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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库(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公布的 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2000 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ESOS Act 2000)第 15 条原文(截至 2026 年 9 月官方页面),注册院校(registered provider)不得在两类事项上作出误导或欺骗行为:一是招收海外学生或准海外学生,二是向海外学生提供课程。条文没有附一份「禁说话术清单」,而是用一个概括标准同时覆盖这两个阶段;一旦违反,院校的 ESOS 监管机构可依该法第 6 部分第 1 分部对院校采取行动。

第 15 条禁止的是谁、禁止什么?

这条规定可以拆成三个要素来看。

三个要素同时成立,才落入第 15 条的范围。这也是为什么同一句话在招生咨询里说出来和在日常闲聊里说出来,法律含义并不相同。

招生场景:禁止覆盖到哪一步?

第 15 条 (a) 项写的是 recruitment of overseas students or intending overseas students。这里最值得注意的是 "intending" 一词:准海外学生同样被纳入,也就是说人还没入学、还在咨询或准备申请阶段,相关行为就已经在条文的射程内。时间上并不从签下录取通知才开始算。

另一个要点是:条文用的是概括禁止,没有逐项列举哪些具体表述违法。因此判断某句话是否违规,不能靠对照清单打勾,而要看它在具体情境下是否构成误导或欺骗——包括表述与事实之间的差距、接收方是否会因此产生误解,以及作出该表述时的背景。

假设某申请人在咨询阶段拿到一份院校材料,上面写着某课程「读完即可获得某种确定结果」。这类表述是否落入第 15 条,取决于该表述与事实的差距、接收人是否会因此产生误解,以及作出表述时的具体情形;条文本身不替读者下这个结论。

提供课程场景:入读之后为什么同样被覆盖?

第 15 条把「向海外学生提供课程」单列为 (b) 项,说明禁止并不止于把学生招进来那一刻。学生已经注册、正在上课的整个期间,院校在课程交付上的相关行为同样受这一条约束。

换句话说,招生阶段的说明和课堂上的实际交付,受的是同一条标准:前者属于 (a) 项的连接点,后者属于 (b) 项的连接点。这解释了一个常见的误解——以为「进来之后的事」不受招生条款管。按条文的写法,两个阶段是并列写在一起的。

违规之后,监管机构能做什么?

第 15 条的附注写明:如果注册院校违反本条,该院校的 ESOS agency 可依第 6 部分第 1 分部对其采取行动。条文用的是 "may",即可以采取,而不是必然采取。

至于这些行动会不会对外可见,要看同法第 170A 条。当院校的 ESOS agency 或移民部长依第 6 部分(执行)或第 7 部分(监督)对院校采取行动时,ESOS agency 可以公布以下内容:

第 170A 条还设了几道约束:一旦选择公布,若院校就该决定提出了复议申请,就必须同时公布这一事实以及复议结果;公布的信息必须准确并保持更新;公布的具体方式,由秘书(Secretary)通过立法文件(legislative instrument)指定。

对准备选校的人来说,这套公布机制意味着院校的监管记录有可能成为可查信息。不过某所院校的记录是否能查到、以什么形式呈现,取决于监管机构实际公布的内容以及秘书(Secretary)通过立法文件指定的方式,无法从条文推断出具体结果。

理解这条法律时容易踩的几个偏差

第一,主体是院校,不是代办。 第 15 条的义务主体写的是注册院校。代办或中介不属于第 15 条的义务主体,其责任由其他监管框架规定,不宜依据第 15 条推断。

第二,「可以」不等于「一定」。 无论是第 15 条附注里的执法,还是第 170A 条里的公布,条文用的都是 "may"。是否启动、采取什么措施,由 ESOS agency 按程序决定,条文不保证任何特定结果。

第三,没有清单不等于没有标准。 概括式写法只是把判断交给具体情境,而不是放宽要求。

第四,文本会更新。 本页依据的是该法的最新版本文本(latest text),具体适用请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需要说明:本文只是对公开法条的一般性解读,供早期决策参考,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专业意见;遇到具体争议,应以官方最新信息与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士意见为准。

常见问题

第 15 条禁止的是「误导」还是「欺骗」?

原文把 "misleading" 和 "deceptive" 并列写在同一个禁止里,做法是「误导或欺骗行为」。条文没有规定两者必须同时成立,也没有给出各自的判定清单,是否落入要看具体行为与情境。

「准海外学生」具体指什么?

条文在招生这一项里写的是 overseas students or intending overseas students,即海外学生或「有意向成为海外学生」的人。处在咨询、比较、准备申请阶段、尚未入学的人,属于这一表述覆盖的范围。

院校宣传里承诺某种结果,一定违规吗?

条文不逐项列举具体话术,所以不存在一个「说了某句话就一定违法」的对照表。判断要看该表述与事实的差距、是否会让接收人产生误解,以及作出表述时的具体情形,无法脱离情境直接定性。

已经入学后发现课程与当初说明不一致,还受第 15 条管吗?

受。第 15 条 (b) 项把「向海外学生提供课程」列为独立的连接点,覆盖学生入学后的课程交付阶段,与 (a) 项的招生阶段并列。

院校违规后一定会被处罚吗?

条文用的是 "may",即 ESOS agency 可以依第 6 部分第 1 分部采取行动。是否启动、采取何种措施由监管机构依程序决定,条文本身不承诺任何具体结果。

这些处理结果会公开吗?

按第 170A 条,ESOS agency 可以公布所采取的措施及其结果,包括改进建议与院校的落实行动。若选择公布,且院校就该决定提出了复议申请,还必须同时公布这一事实与复议结果,且信息须准确并保持更新,公布方式由秘书通过立法文件指定。

第 15 条能用来判断中介的责任吗?

不能。第 15 条的义务主体是注册院校,中介是否另有义务取决于其他监管框架,ESOS Act 2000 第 15 条未涉及,不宜据此推断。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