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现行 ESOS 修订:哪些留学生被纳入新要求
结论先说:2025 年 12 月这一批 ESOS 修订,不是按「12 月 16 日当天在读的人」来划线,而是按你成为录取学生(accepted student)、被录取(accepted for enrolment)或注册(enrolled)、注册或缴纳学费这几个动作发生在哪一天来定。已经在生效日之前完成这些动作的学生,不会因为生效日到来而被追溯纳入新义务。依据是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上的《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Regulations 2019》(F2019L00571)第 30 条与第 31 条 Application provisions,以及该条例第 9 条、第 11 条、第 13 条正文,截至 2026 年 9 月官方页面。
2025 年 12 月生效的,具体是哪一部修订?
生效的是《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mendment (Integrity Measures) Regulations 2025》,编号 F2025L01587。它在联邦立法登记册上的登记日是 2025 年 12 月 15 日,按其第 2(1) 条 item 2、3,自 2025 年 12 月 16 日起生效。
这部修订动了原条例的第 5、8、9、11、13 条,并在第 5 部分新增 Division 2,也就是专门规定「新条文对谁适用」的第 30 条和第 31 条。
所以「12 月 16 日」是这部条例的生效日,但它不等于每一位学生在这一天都被纳入——真正的判断锚点在后面两条适用条款里。
新义务什么时候轮到我?看三个不同的动作日
第 30 条和第 31 条没有统一说「本条例生效后适用」,而是给每一条被修订的条文配了一个动作日。同一名学生可能在某些条文下适用、在另一些条文下不适用。
| 被修订的条文 | 判断你适不适用的动作 | 以哪个生效日为界 |
|---|---|---|
| 第 9 条(成为录取学生时须提供的信息) | 你在哪一天成为该教育机构的录取学生 | 修订条例生效日:2025 年 12 月 16 日 |
| 第 11 条(录取后相关事项的上报) | 你在哪一天被录取(accepted for enrolment)或注册(enrolled) | 《Education Legislation Amendment (Integrity and Other Measures) Act 2025》的生效日 |
| 第 13 条(学校须留存的记录)——Schedule 1 第 1 部分修订 | 你在哪一天注册,或缴纳任何学费 | 该法生效日 |
| 第 13 条——Schedule 1 第 2 部分修订 | 同上 | 修订条例生效日:2025 年 12 月 16 日 |
两点值得单独提醒:
一是第 30 条把第 11 条、以及第 13 条的第 1 部分修订,挂在《2025 年教育立法修订(诚信及其他措施)法》的生效日上,而不是挂在条例自己的生效日上。这个日期由该法本身规定,需以联邦立法登记册上该法公布的生效信息为准。
二是第 13 条被两个不同部分各修订了一次,两部分的适用基准日并不相同,所以在跨年入学这类场景里,第 13 条要分两次对照。
跨年入学的三种典型情况,分别适用吗?
假设某申请人在 2025 年 11 月拿到录取、同月完成注册并缴清第一笔学费:三个动作都发生在生效日之前,新条文不适用于这些已经完成的行为,也不会因为 12 月 16 日到来而被追溯。
假设某申请人在 2025 年 11 月成为录取学生,但因为跨年开学,直到 2026 年 2 月才正式注册并缴纳学费:第 9 条不适用(成为录取学生的时点在生效日之前),但第 13 条中关于注册与缴费的部分适用(动作发生在生效日之后)。这是跨年入学里最常见、也最容易被忽略的组合——拿 offer 的时间和真正注册缴费的时间,可能把同一名学生分到两条不同的适用结论里。
假设某申请人 2026 年才递交申请并成为录取学生:所有动作都落在生效日之后,按修订后的条文处理。
已在旧条例下完成的行为,会不会被重新算一遍?
不会。第 30 条和第 31 条的写法是「apply in relation to … on or after the commencement」,即适用对象被限定为在生效日当天或之后发生相应动作的学生。这是典型的过渡安排,不是追溯条款:判断的是动作发生日,而不是「你现在的身份」。
对第 11 条来说,锚点是「被录取或注册」那一天,而不是之后某个事件发生的日期。第 11 条本身是一份事件清单——课程未如期开课、学生换课程、课程时长或授课地点变化、学业延期或暂停、学业终止等——但某条适用与否,取决于你被录取或注册的时间,不取决于这些事件发生在哪一天。
反过来,如果在生效日之后又发生新的录取或注册、或再缴纳学费,这个新动作本身落在生效日之后,就按修订后的条文处理。上面只是对公开条文的一般性梳理,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专业意见;涉及自己的签证与入学安排,仍以官方最新公布的信息和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士意见为准。
新要求多了哪些信息,由谁去办?
义务主体是已注册教育机构(registered provider),也就是学校,不是学生本人去申报。修订后涉及的信息集中在两块。
教育中介信息:如果有教育中介(education agent)参与了该学生的招生活动,学校在学生成为录取学生时须按第 11 条上报,并按第 13 条留存——中介名称、主要营业地地址、公司注册地址(如为公司实体)、邮寄地址(与前述不同时)、电话/邮箱/网址、ABN 或 ACN、交易名称、董事姓名、注册移民代理编号(如为注册移民代理),以及参与招生的员工的姓名、邮箱与其注册移民代理编号(如适用)。
英语测试与签证类别信息:若某项考试是按《1994 年移民条例》附表 2 第 500.213(3)(a) 段为 500 类学生签证指定的英语要求,且学生参加过该考试(不论是否为申请 500 签证而考),第 9 条与第 13 条都要求记录考试名称、考试日期、所得分数,以及该成绩的唯一标识或学生的唯一学号。此外,第 9 条还要求:若学生持有或已申请 500 类学生签证,且递交申请时属于第 500.213(3)(b) 段所指定的某一申请人类别(即不适用 500.213(1) 的类别),须记录该类别。
怎么给自己做判断?
先找出三个日期:你成为录取学生的那天、被录取或注册的那天、注册或缴纳学费的那天。再分别对照两个基准日——修订条例的 2025 年 12 月 16 日,以及《2025 年教育立法修订(诚信及其他措施)法》的生效日(以官方公布为准)。
三个动作有先后时,逐条对照,不要整体打包成一个结论。第 9 条看「成为录取学生」,第 11 条看「被录取或注册」,第 13 条看「注册或缴费」,每一行都可能给出不同答案。
常见问题
我在 2025 年 12 月之前就已经注册缴费,2026 年还要按新要求重新提交材料吗?
按第 30 条和第 31 条的过渡写法,新条文只适用于在生效日当天或之后发生相应动作的学生,生效日之前完成的注册与缴费不因生效日到来而被追溯。这属于过渡安排,不是追溯条款。具体到自己所在学校的操作口径,仍以官方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
2025 年 11 月拿到录取、2026 年 2 月才注册缴费,适用新规吗?
这种情况下要分开看:第 9 条以「成为录取学生」的时点为锚,你在生效日前已成为录取学生,因此不适用;第 13 条以「注册或缴费」为锚,动作发生在生效日之后,因此适用。跨年入学的学生最容易在这里判断错,因为拿录取和真正注册缴费可能相隔数月。
2025 年 12 月 16 日生效的,到底是条例还是法律?
生效的是《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mendment (Integrity Measures) Regulations 2025》(F2025L01587),登记日 2025 年 12 月 15 日,按其第 2(1) 条 item 2、3 自 2025 年 12 月 16 日起生效。另有第 30 条引用的《Education Legislation Amendment (Integrity and Other Measures) Act 2025》,其生效日由该法本身规定,需以联邦立法登记册上该法的公布为准。
第 30 条和第 31 条的适用点为什么不是同一个日期?
因为它们是随修订条例新增的两条适用条款,各自对应 Schedule 1 的不同部分:第 30 条对应第 1 部分(第 11 条、第 13 条),以那部法律的生效日为界;第 31 条对应第 2 部分(第 9 条、第 13 条),以修订条例自己的生效日为界。加上各条挂靠的动作日本就不同,同一名学生在不同条文下可能得出不同结论。
新要求是学生自己去办,还是学校去办?
义务主体是已注册教育机构。第 11 条规定的是学校须在第 19(1)(f) 条下上报的信息与事件,第 13 条规定的是学校须按第 21(2)(d) 条留存的记录,第 9 条规定的是有人成为录取学生时须提供的信息。学生提供自己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上报与留存由学校完成。
学校要留存的英语成绩,指的是哪一类考试?
指的是按《1994 年移民条例》附表 2 第 500.213(3)(a) 段为 500 类学生签证指定的英语水平要求所对应的考试。只要学生参加过该考试,无论是否为申请 500 签证而考,学校都须记录考试名称、考试日期、分数,以及成绩唯一标识或学生的唯一学号。
参考资料
- 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 — 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Regulations 2019(F2019L00571)全文
- 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 — 第 30 条 Application provisions(适用条款)
- 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 — 第 31 条 Application provisions(适用条款)
- 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 — 第 9 条 Students who become accepted
- 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 — 第 11 条 Other prescribed matters
- 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 — 第 13 条 Details of which a registered provider must keep recor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