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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签证持有人犯罪或危害安全会取消签证吗?(2026)

签证与移民问答 · 一般信息,非移民建议

会。根据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公布的《1994年移民条例》(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Schedule 8 签证条件条文,截至 2026 年 9 月官方页面,8564 要求持有人不得从事犯罪行为,8553 要求不得参与危害安全的活动,8303 要求不得参与扰乱澳洲社区、或以暴力威胁伤害澳洲社区及其内部群体的活动。这些条件是否附加在某一类签证上,取决于《1994年移民条例》Schedule 2 的对应条款;而违反条件的取消问题,条文统一指向《1958年移民法》(Migration Act 1958)第 41 条以及第 116 至 119 条。

换句话说,签证不只是一张入境许可,附在签证上的行为条件本身就是签证的一部分。真正要回答「会不会被取消」,得先弄清三件事:你的签证有没有附这个条件、这个条件在原文里到底禁止什么、以及违反之后落在哪一条法律上。

8564 说的「犯罪行为」,边界在哪里?

8564 的条文只有一句话:持有人不得从事犯罪行为(must not engage in criminal conduct)。该页没有进一步定义什么算 criminal conduct,也没有写明以「已被定罪」为前提。

这一点值得和 8528 对照来看:8528 明确以「一项或多项犯罪定罪」(criminal convictions)为触发点,而 8564 的落点在行为本身。因此不能把「没被定罪」直接等同于「没有违反 8564」。至于某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取决于行为发生地适用的刑法和个案事实。

顺带说明:本文只是对公开条文的一般性整理,不构成针对任何人具体情况的专业意见,个案请以官方条文原文和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士判断为准。

8303 和 8553 的分界线在哪?

两条都禁止「参与活动」,但保护的对象不同。

8303 禁止的是两类活动:一类是对澳洲社区、或社区内某个群体造成扰乱的活动(activities disruptive to),另一类是威胁对该社区或群体造成伤害的暴力活动(violence threatening harm to)。条文没有列举具体行为类型,也没有限定行为发生的场所或形式。

8553 禁止的是「危害安全的活动」(activities that are prejudicial to security),并且明确这里的 security 按《1979年澳大利亚安全情报组织法》(Australian Security Intelligence Organisation Act 1979)第 4 条的含义界定。也就是说,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治安或公共秩序概念,而是引用该法给出的定义;该定义的具体内容需要查阅该法原文。

8528 与 8564 是不是重复了?

不重复,两者看的时点和要件都不一样。8528 的规定是:在前往并入境澳大利亚之时(at the time of travel to, and entry into, Australia),持有人不得存在一项或多项犯罪定罪,且这些定罪对应的刑期合计达到 12 个月或以上;条文还写明刑期不论是否已实际服刑(whether served or not)。

条件 条文的判断时点 条文写明的触发要件
8564 条文未写明特定时点 从事犯罪行为(engage in criminal conduct)
8528 前往并入境澳大利亚之时 一项或多项犯罪定罪,刑期合计 12 个月或以上,不论是否已服刑
8303 条文未写明特定时点 参与扰乱社区的活动,或威胁对社区造成伤害的暴力活动
8553 条文未写明特定时点 参与按《1979年澳大利亚安全情报组织法》第 4 条含义危害安全的活动

8301 和 8302 为什么也常被放在一起讲?

这两条不是行为禁止条款,而是「入境后仍要过关」的条款。8301 规定:入境澳大利亚后,持有人须在签证失效前满足相关公共利益标准(public interest criteria)。8302 把同一要求扩及家庭单位中的所有相关成员。

两页条文都没有列明具体适用哪几项公共利益标准,需要结合《1994年移民条例》中公共利益标准的相关部分判断。对读者而言,它们的实际意义是:入境拿到签证不等于品格与安全审查结束。

8556 针对的是哪些对象?

8556 规定持有人不得与以下对象有联系或往来(communicate or associate with):

这一条同样没有写明「联系或往来」的具体形式与频率门槛,条文只给出禁止的对象范围。

违反条件,签证一定会被取消吗?

从条文文字能确认的只有两点。第一,条件本身是否附加在你的签证上,取决于该签证类别在 Schedule 2 的对应条款,因此同一类行为对不同签证持有人并不必然产生相同后果。第二,取消的法律依据写在《1958年移民法》第 41 条与第 116 至 119 条。

Schedule 8 的这些页面并没有规定「哪种情形必须取消、哪种情形可以不取消」,也没有说明通知、陈述或复审的程序。这些要看该法条文原文,本文不对任何个案的结果作出预测。

假设情景:同一件事在两条条件下的走向

假设某持有人在澳期间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且其签证附有 8564:按条文文字,触发点是「从事犯罪行为」本身,条文并未要求先有定罪结果。

假设另一持有人入境时带有两项定罪,一项刑期 10 个月、一项 3 个月,合计 13 个月,且签证附有 8528:8528 的 12 个月按各项刑期合计计算,且不论是否已经服刑,判断时点是前往并入境澳大利亚之时。

以上只是按条文文字的推演,不是对任何真实个案的结论。

常见问题

8564 是不是必须被定罪才算违反?

8564 的条文写的是「不得从事犯罪行为」,全句没有出现定罪或判决字样;8528 才明确以「一项或多项犯罪定罪」为要件。两者不能等同看待,某项行为是否构成违反需结合适用的刑法判断。

8528 的 12 个月是怎么算的?

8528 看的是一项或多项犯罪定罪对应的刑期合计是否达到 12 个月或以上,并写明刑期不论是否已实际服刑。判断时点是前往并入境澳大利亚之时。

8303 的「扰乱活动」有没有具体清单?

Schedule 8 该页只给出「disruptive to, or violence threatening harm to, the Australian community or a group within the Australian community」这一表述,没有列举行为类型,也没有限定场所或形式。某一类行为是否落入该条,以官方最新公布的规定与解释为准。

8553 里的「安全」按什么标准定义?

8553 明确把 security 指向《1979年澳大利亚安全情报组织法》第 4 条的含义,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治安概念。该法第 4 条的具体内容需查阅该法原文。

8301 和 8302 有什么区别?

8301 要求持有人本人在入境后、签证失效前满足相关公共利益标准;8302 把同一要求扩及家庭单位中的所有相关成员。两页条文都没有列明具体适用哪几项公共利益标准。

我怎么知道自己签证上有没有这些条件?

Schedule 8 的注释说明,某一签证类别是否可被附加某项条件,取决于《1994年移民条例》Schedule 2 的对应条款。因此要以你签证上实际列明的条件为准,而不是凭对签证类别的一般印象判断。

违反行为条件后,签证一定会被取消吗?

条件条文本身只把取消问题指向《1958年移民法》第 41 条与第 116 至 119 条,没有在该页规定必须取消或可以不取消的情形。实际结果取决于该法条文与个案事实。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