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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学校突然倒闭,留学生多久能拿到转学安置或退款?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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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的答案是:14 天。澳洲的教育提供方(registered provider)一旦发生违约(default),从法律意义上的「违约日」(default day)起算,它必须在 14 天内完成法定义务——要么为你安排替代课程的名额并拿到你的书面接受,要么退还你尚未使用(unspent)的学费。这是《2000 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下称 ESOS Act 2000)第 46D 条的规定;本文依据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公布的 ESOS Act 2000 现行条文撰写,截至 2026 年 9 月官方页面。以下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专业意见,具体处理应以官方最新公布的信息和相关专业人士意见为准。

这 14 天,从哪一天开始算?

时间线真正的起点不是「你听到消息那天」,而是条文定义的 default day。ESOS Act 2000 第 5 条按违约情形分列了几个起算点,其中与「课开不了」和「课停了」最直接相关的两项是:

条文另外列出的起算点还包括学生退课(withdraws)当天,以及提供方拒绝提供或拒绝继续提供课程当天。也就是说,同样是「学校出事」,已经在校上课的人和还没入学的人,14 天的起算日可能完全不同——先确定 default day 是哪一天,后面所有期限才谈得上。

学校必须做完哪件事,才算履行了义务?

第 46D 条把「履行义务」定义得很具体,只有两条路径,且第二条路径的条件是「或者」关系——提供方完成其中任一条即可:

转学安置 学费退款
谁来做 由提供方出面安排替代课程的名额,费用由提供方承担(46D(4)) 由提供方支付退款(46D(6))
学生要做什么 必须书面接受该 offer(46D(3)(a)(ii)、46D(5)) 条文本身未另设学生动作
金额如何确定 —— 就已收取的未使用学费退款,计算方式由部长依 46D(7) 制定的立法文件规定
钱从哪来 提供方自费 对于依第 28 条须维持账户的提供方,退款可能从该账户支出(见第 29 条)

安置路径有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第 46D(3)(a) 用的是「both of the following apply」(两件事同时成立)。也就是说,提供方安排了一个 offer、但学生没有书面接受,安置路径在义务期内就没有走完。书面接受不是走形式,它是这条路径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

此外,第 46D(1) 的适用对象不只是持学生签证的海外学生(overseas student),也包含「准海外学生」(intending overseas student)——第 5 条将其定义为有意成为、或已经着手准备成为海外学生的人。已经交费、还没入学的申请人同样落在这一条的保护范围内。

安置和退款,学生能自己挑吗?

从条文结构看,选择权在提供方一边:第 46D(3) 的安置与退款之间用的是「or」,提供方可以用任何一种方式履行义务,条文并没有赋予学生指定「我只要退款」或「我只要转学」的权利。学生能实际决定的是安置路径中的那一环——是否书面接受拿到的 offer。

这直接影响「钱和学位哪个先来」这个问题的答案:法律承诺的不是「14 天内你一定能拿到钱或拿到名额」,而是「14 天内提供方必须完成法定动作」。给钱还是给学位,取决于提供方走哪条路;提供方如果什么都不做,法律给的就不是等待,而是下一层的处罚与接手机制。

14 天没做到,会触发什么后果?

第 46E 条把「未履行义务」直接定为刑事罪名(offence),要点如下:

除罪名外,第 46D 条的注释还指向另外三层后果:第 3 分部(学生安置服务)、第 4 分部(动用海外学生学费基金 OSTF),以及第 6 部分第 1 分部(注册条件、暂停与取消)。

学校做不到的情况下,谁接手?学生还有多少时间决定?

接手的是学费保障服务主管(TPS Director)。依第 49 条,当 TPS Director 认定两件事同时成立时,安置服务启动:一是提供方已就该学生和课程发生违约;二是提供方到义务期结束时仍未履行第 46D 条义务,或者看起来不太可能在义务期结束前履行。注意第二项的措辞——不一定要等到 14 天真的走完,只要有「不太可能履行」的判断,流程就可以提前启动。

启动之后的时间安排是:

  1. 若有合适的替代课程(suitable alternative course),TPS Director 必须以书面方式向学生提供一个或多个选项。
  2. 替代课程的提供方发出名额 offer 后,学生可以接受;接受必须书面作出。
  3. 接受的时间窗口是义务期结束后的 30 天;若 TPS Director 认定存在特殊情形(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可以书面确定更短的期限,或确定更长的期限——但更长期限须经学生本人同意。
  4. 学生接受后,会动用海外学生学费基金(Overseas Students Tuition Fund,OSTF,依第 52A 条设立)向替代课程的提供方付款。
  5. 「什么算合适的替代课程」可由部长通过立法文件规定具体标准(49(6))。

从停课到拿到结果,完整时间线是怎样的?

假设某申请人已缴清一学年学费,课程在第二学期中途停办:他在这 14 天内应当看到的是学校给出的替代课程 offer(需他书面接受)或一份退款方案;如果两者都没有出现,义务期届满后(甚至在届满前,若已明显不可能履行)案件可以进入 TPS 安置流程,由 TPS Director 书面提供选项,之后他通常有 30 天时间做出书面决定。

这条时间线里有两个「被动等待」的环节和两个「主动动作」的环节:学校是否在 14 天内动作、TPS 是否提供选项,是别人那边的事;而书面接受 offer、30 天内做决定,是学生自己手上必须完成的事。错过后者,安置路径同样无法成立。

还有哪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

常见问题

14 天是给我的期限,还是给学校的期限?

14 天是给学校(提供方)的履行期限,法律要求它在 default day 后 14 天内完成安置或退款动作。它不等于「你一定在 14 天内拿到钱或名额」,只意味着学校逾期就要承担第 46E 条的后果,并可能由 TPS 接手。

学校发来一个转学 offer,我必须接受吗?

条文没有规定必须接受,但安置路径的成立要件就是「提供方安排 offer」加上「学生书面接受」两者同时具备。你不书面接受,学校就没能通过安置方式履行义务,事情会继续往下走——可能是退款,也可能是 TPS 介入。

我可以只要退款、不要转学吗?

第 46D(3) 的安置与退款之间是「或者」关系,走哪条路由提供方决定,条文未赋予学生指定履行方式的权利。学生能决定的是是否接受拿到的 offer,以及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书面作出决定。

学校超过 14 天还是没动静,会发生什么?

首先触发第 46E 条的罪名:最高 60 penalty units,属严格责任,且是持续性犯罪,每持续一天最高罚则可达原最高罚则的 10%。同时,TPS Director 可依第 49 条启动安置服务,书面给你替代课程选项。

TPS 给我选项之后,我还有多久决定?

默认窗口是义务期结束后的 30 天,且接受必须书面作出。若 TPS Director 认定存在特殊情形,可以书面确定更短的期限,或确定更长期限——但更长的期限需要你本人同意。

我还没入境、只是交了学费,也算被保护吗?

第 46D(1) 的适用对象包含「准海外学生」(intending overseas student),即有意成为、或已着手准备成为海外学生的人。这类情形下 default day 通常落在「约定开课日」这一分支上。

退款到底会退多少?

第 46D(6) 规定退款针对的是提供方已收取的「未使用学费」(unspent tuition fees),具体计算方式由部长依 46D(7) 通过立法文件规定。对须依第 28 条维持账户的提供方,退款可能从该账户支出。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