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学校不退学费会被罚多少?留学生能起诉吗?2026
澳洲注册学校(registered provider)该退而没退留学生学费,在《2000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简称 ESOS 法案)里不只是合同纠纷,而是刑事犯罪:按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网站公布的 ESOS 法案第 47G 条(Offence for failure to provide refund,截至 2026 年 9 月官方页面),最高可处 60 penalty units(罚则单位),并且属于严格责任犯罪、按日累计处罚。与此同时,第 48 条给了学生一条不依赖执法的民事路径:可以直接把这笔退款当债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追回。换句话说,学校面对的是"可能被罚"和"必须还钱"两条并行的线,而学生自己手里握着其中一条。
澳洲学校不退学费,在法律上算什么?
ESOS 法案把"该退不退"和"该履行不履行"分别写成了两条独立的罪。第 47G 条针对的是退款:学生(或准留学生)在某个课程上发生 default 情形,而学校没有按第 47D 条或第 47E 条(视情况而定)退款,即构成犯罪。第 46E 条针对的是学校自己违约:学校在某个课程、某个校区对学生发生 default,且没有按第 46D 条履行对学生的义务,同样构成犯罪。
两条罪的处罚额度一样,都是 60 penalty units。差别在于触发的场景:第 47G 条落在"学生违约之后的退款义务"上,第 46E 条落在"学校自己违约之后的履约义务"上。对读者的实际意义是,不管学费争议是哪一种形态,只要落到这两条所描述的情形里,学校承担的都不是单纯的还钱问题。
会被罚多少?60 penalty units 是怎么规定的
条文给出的最高罚则是 60 penalty units。这是一个以"罚则单位"计数的数额,条文本身没有列出对应的澳元金额,penalty unit 的折算金额与调整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所以看到任何具体澳元数字时,需要回到官方口径核对该数字是否仍然有效。
同一部法案里还有性质相近的第 47F 条:学校没有与学生签订符合第 47B 条要求的协议,同样最高罚 60 penalty units。也就是说,从"没签对协议"到"签了不退款",条文用同一量级的罚则覆盖了退费链条上的几个关键节点。
需要注意的是,条文中 penalty units 是"最高"(maximum)罚则的表述,不是每一案都会顶格。但顶格额度本身就是立法者对这类行为严重程度的定价,也是学生判断"学校为什么有动力尽快解决"的参照。
学校说"不是故意的",有用吗?
用处不大。第 47G 条第 (2) 款明确规定,该罪属于严格责任犯罪(offence of strict liability),条文注释指向《刑法典》(Criminal Code)第 6.1 条;第 46E 条第 (2) 款作了相同规定,第 47F 条第 (2) 款也是如此。
严格责任的含义是:控方不需要证明学校"明知"或"故意"不退款。只要条文中描述的事实成立——该退的款没退、该履行的义务没履行——犯罪构成就成立,学校主观上有没有恶意、是不是因为内部流程混乱或财务困难,都不影响行为本身是否违法。
这对正在催款的学生意味着一个现实的可谈判点:学校的抗辩空间不在"我们不是故意的",而在"这笔款是否真的属于第 47D 或 47E 条规定的应退金额"。争议焦点应当被拉回到金额与条件本身,而不是学校的主观态度。
拖一天会多罚多少?按日累计怎么算
这是中文读者最关心、也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点。第 47G 条第 (3) 款规定:该罪每持续一天,最高罚则为该罪最高罚则的 10%;条文注释说明,依据《1914年犯罪法》(Crimes Act 1914)第 4K 条,这属于持续犯罪(continuing offence)。按 60 penalty units 的比例换算,即每天最高再增加 6 penalty units。第 46E 条第 (3) 款的规定完全相同。
对比之下,第 47F 条第 (3) 款特别写明《1914年犯罪法》第 4K 条不适用——未签订合规协议是一次性违规,不按日累计。这个对比说明立法者是有区分的:签协议是时点行为,而"不退款""不履行义务"是状态行为,只要状态还在,罚则就在累积。
所以对学校而言,拖延不是维持现状,而是每天都在放大自己的风险敞口;对学生而言,这一点是催款时最有分量的筹码,因为它把"晚退几天"从零成本变成了有代价的选择。
留学生本人能去法院起诉吗?
能,而且这是法律明确写给学生的权利。ESOS 法案第 48 条第 (1) 款规定:海外学生或准海外学生(intending overseas student),可以就本Division项下欠他的款项,作为债务(as a debt),在有管辖权的法院(a court of competent jurisdiction)提起诉讼追回。
三个细节值得留意。第一,条文的起诉资格不限于已经在读的学生,"准留学生"同样享有,意味着还没入学就产生的应退款项也在覆盖范围内。第二,追讨的性质是"债务",不是需要另行论证的损害赔偿——款项归属清楚时,诉因直接来自法律规定本身。第三,条文注释提示第 48 条另受第 50C 条影响,实际适用时应连同该条一并查看。
需要说清楚的是,这条民事路径与前面的刑事处罚是两回事:罚则是学校对国家承担的责任,起诉是学生对自己钱款的追回。执法部门是否追究,不影响学生依据第 48 条自行起诉;这一点让"等官方处理"和"自己走法院"成为可并行而非二选一的选择。
协议里写了别人,谁有权去告?
第 48 条第 (2) 款处理一种容易被忽略的情形:如果学校依据第 47D 条欠学生一笔款,而学校与学生根据第 47B 条签订的协议中指定了学生以外的某个人,那么由该被指定人(而非学生本人)以债务方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追回。
也就是说,起诉权可能不在学生手上,而取决于第 47B 条协议里怎么写的。假设某申请人的学费由第三方支付,且协议中把该第三方指定为相关款项的受领方,那么按条文,去法院的应是这位指定人。因此判断"谁能告"之前,先看协议条款,是比直接起诉更前置的一步。
除了学费本身,还能主张额外赔偿吗?
第 48 条第 (3) 款保留了这条通道:本 Division 不影响学校在本 Division 之外应向学生支付额外金额的任何责任(liability)。
用白话说,依据 ESOS 法案追回的退款,并不构成学生可主张金额的上限;学校在其他法律下可能承担的额外支付责任,不因为这一 Division 的存在而被取代或免除。具体能否主张、能主张多少,取决于其他法律依据和个案事实,本文不作个案判断。
学校已经停办或被取消注册,还算违法吗?
算。第 47G 条和第 46E 条都写明:无论学校在被指称未退款或未履行义务时是否仍是注册学校(whether or not the provider is still a registered provider at that time),犯罪构成都不受影响。
条文还明确了责任人:如果注册学校是法人团体,责任主体是该学校;如果注册学校是非法人团体(unincorporated body),责任主体是该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principal executive officer)。这意味着在机构已停办、已退出的情形下,条文仍留有追责对象,而不是让债务随机构消失而落空。
本文只是在梳理公开法条的一般含义,供读者建立基本判断框架,不构成针对任何个人情况的法律建议,也不承诺任何结果;涉及具体金额、期限与程序时,请以官方最新公布条文和持牌专业人士的意见为准。
常见问题
澳洲学校不退学费,最高会被判多少罚款?
按 ESOS 法案第 47G 条,未提供应退 refund 的最高罚则为 60 penalty units;学校未履行第 46D 条义务的,第 46E 条同样规定 60 penalty units。条文以罚则单位计数,未列出澳元金额,折算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学校辩称是失误、不是故意不退,能免罚吗?
很难。第 47G 条与第 46E 条都规定该罪属于严格责任犯罪,注释指向《刑法典》第 6.1 条,控方无需证明学校有主观故意。争议更可能集中在"这笔款是否属于第 47D 或 47E 条规定的应退款"上。
拖着不退会一直加罚吗?
会按日累计。依据《1914年犯罪法》第 4K 条,这两条罪属于持续犯罪,每持续一天的最高罚则为本罪最高罚则的 10%(按 60 penalty units 换算即每天最高 6 penalty units)。相比之下,第 47F 条未签订合规协议的违规明确不适用按日累计。
留学生可以自己去法院起诉要回学费吗?
可以。第 48 条第 (1) 款规定,海外学生或准海外学生可就本 Division 项下欠款作为债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追回。该条同时受第 50C 条影响,适用时需一并查看。
学费是家人或机构代付的,应该由谁起诉?
看第 47B 条协议怎么约定。若协议中指定了学生以外的某人,按第 48 条第 (2) 款,由该被指定人而非学生本人起诉追回学校依第 47D 条所欠款项。
拿回退款后,还能再要额外赔偿吗?
第 48 条第 (3) 款保留了这个可能:本 Division 不影响学校在本 Division 之外应向学生支付额外金额的任何责任。能否主张及金额多少,取决于其他法律依据与个案事实。
学校已经倒闭或被取消注册,还能追究吗?
条文中写明,无论学校当时是否仍是注册学校,第 47G 条与第 46E 条的犯罪构成都不受影响。学校为非法人团体时,责任主体为其主要行政负责人。
参考资料
- 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网站 — 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 第 47G 条:未提供退款的犯罪
- 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网站 — 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 第 46E 条:未履行义务的犯罪
- 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网站 — 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 第 48 条:款项的追回
- 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网站 — 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 第 47F 条:未签订合规协议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