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澳洲留学转学佣金新规,对留学生有什么影响?
简单说:从 2026 年 1 月 21 日起,澳洲的注册院校(registered provider)原则上不得向教育中介就「招募一名已经在另一所注册院校课程里开始上课的留学生」支付佣金;而 2026 年 3 月 31 日是条文里的一个过渡截止日——学生在这天或之前成为该校录取学生的,仍落在例外之内。依据是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网站上的《National Code of Practice for Providers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 for Overseas Students 2018》(National Code 2018)第 4 项标准(Standard 4 — Education agents)及其术语定义页,相关修订机关为 National Code of Practice for Providers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 to Overseas Students Amendment (Education Agent Commissions) Instrument 2026(F2026L00033),登记日为 2026 年 1 月 20 日、生效日为 2026 年 1 月 21 日;截至 2026 年 9 月官方页面。
2026 年 1 月 21 日和 3 月 31 日,分别是哪个节点?
这是中文读者最容易搞混的一点,两个日期的作用完全不同。
按立法登记网站的修订沿革,这项佣金修订的生效日(commencement)是 2026 年 1 月 21 日,同一天起新增了 Standard 4.7 与 Standard 4.8,并修订了术语定义。也就是说,规则本身从 1 月 21 日就开始适用。
3 月 31 日不是生效日,而是 Standard 4.8.1 里的一条时间界线:如果学生成为该校录取学生(accepted student)的时间是 2026 年 3 月 31 日或之前,院校向中介支付佣金仍被允许。它区分的是「被招募的学生处于哪个时间位置」,不是「禁令什么时候开始」。
所以,把 3 月 31 日理解成「从这天起才禁止转学佣金」并不准确——1 月 21 日之后启动的招募就已经受 4.7 约束,只是部分学生在 3 月 31 日前完成录取的,可以走 4.8.1 的例外。
被禁止的到底是哪一种佣金?
Standard 4.7 的写法是:除非 Standard 4.8 适用,注册院校不得向教育中介支付佣金,而该佣金是关于招募一名「已在另一注册院校的某个课程中开始学习(has commenced studying)」的海外学生。
拆开看有三个要件:
- 付款方是院校,收款方是教育中介——条文约束的是院校「向中介给出佣金」这个行为,它并不直接规定学生是否需要为中介服务付费。
- 学生已在另一所注册院校开课——关键词是「已开始学习」,不是「已拿到录取」「已交学费」。
- 行为属于招募(recruitment)——按 National Code 2018 的定义,招募指正式入学前招揽、协助学生申请名额的过程,包括行政协助和为学生签证申请签发 CoE。
哪三种情形仍然可以支付佣金?
Standard 4.8 列出了三项例外,只要命中一项,佣金就不受 4.7 的限制。
| 条文 | 适用情形 | 判断要点 |
|---|---|---|
| Standard 4.8.1 | 学生在 2026 年 3 月 31 日或之前成为该校的录取学生 | 看的是「成为录取学生」的时间点,不是开课时间 |
| Standard 4.8.2 | 佣金对应的课程,是该校提供的、在 CoE 中载明、且学生签证正是据此签发的课程 | 看签证与 CoE 的组合:这些课程是不是签证所依据的那批课程 |
| Standard 4.8.3 | 该课程在学生在另一注册院校完成主课程(principal course of study)之后才开始 | 看主课程是否已读完,以及后续课程是否在其之后开课 |
第二项最容易和「打包录取」联系起来:如果学生签证是凭一批 CoE 签发的,那么这批 CoE 上属于某院校、由该院校提供的课程,就落在 4.8.2 之内。
第三项则主要服务正常的升学路径——读完这一阶段的课程,再接着读下一门课程,这种「接着读」的佣金不受 4.7 影响。
「主课程」为什么是新规里最该搞清的词?
因为它直接决定 4.8.3 的时钟怎么走。
National Code 2018 的定义是:主课程(principal course of study)指学生签证覆盖多个课程时,留学生将要修读的主要课程;当学生持覆盖多个课程的学生签证抵达澳洲时,主课程通常就是这批课程中的最后一个课程。
这里有个容易踩空的点:4.8.3 判断的不是「你在澳洲待了多久」,也不是「你转过几次学」,而是你在原来那所院校的主课程是否已经完成。主课程没读完就换学校,走不了 4.8.3;主课程读完了再申请下一门课,才落在这条例外里。
另一个配套概念是 CoE(Confirmation of Enrolment)。按定义,CoE 是注册院校以电子方式签发的入学确认文件,必须随学生签证申请一并提交,用来确认该学生有资格入读院校的特定课程——4.8.2 就是靠它来判断「签证所依据的是哪些课程」。
假设两种情形,看看分别落在哪一边
假设某申请人持一张覆盖「语言课程 + 硕士学位课程」的学生签证入境。按上述定义,他的主课程通常是硕士学位课程。如果他在语言课程阶段就被另一所院校招募转学:他已经「在另一所注册院校的某个课程中开始学习」,主课程又尚未完成,因此 4.8.3 不适用;除非他能落入 4.8.1(3 月 31 日或之前已成为该校录取学生)或 4.8.2(该校课程出现在他签证所依据的 CoE 上),否则 4.7 的禁止就成立。
再假设某申请人已经读完硕士学位(即主课程已完成),此后才申请另一所院校的下一门课程。此时该课程属于「在学生在另一注册院校完成主课程之后才开始」,落在 4.8.3 之内,佣金不受 4.7 限制。
这对留学生实际意味着什么?
第一,转学本身没有被禁止。4.7 限制的是院校向中介付款的场景,转学的条件规定在 National Code 2018 第 7 项标准(Overseas student transfers),与佣金规则是两件事。
第二,中介对学生负有的义务没有变。按 Standard 4.3,院校必须要求中介:书面申报并合理避免与其代理职责冲突的利益冲突(4.3.1);在与留学生或准留学生打交道时保持适当程度的保密与透明(4.3.2);诚实、善意行事,并以学生的最大利益为依归(4.3.3);对澳洲国际教育体系有适当认识,包括《Australian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Agent Code of Ethics(澳洲国际教育与培训中介道德准则)》(4.3.4)。
第三,院校这边的连带责任很硬。Standard 4.4 要求院校一旦发现或有理由相信中介未履行责任,须立即采取纠正措施;Standard 4.5 规定,一旦院校察觉或有理由相信中介(或其员工、分包方)从事虚假或误导性招募,必须立即终止与该中介的关系,或要求中介终止涉事员工或分包方的关系。Standard 4.6.2 还明确,院校若知道或有合理怀疑某中介从事不诚实的招募行为——包括明显与院校在 Standard 7 转学义务相冲突的招募——就不得接受该中介送来的学生。
第四,学生能自己核对的只有三件事:我的签证与 CoE 载明了哪些课程、按定义哪一门是主课程、目标院校的课程是否在我完成主课程之后才开始。把这三项对齐,基本就能判断一次转学落在禁令一侧还是例外一侧。以上只是对条款的一般性梳理,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专业建议;具体情形请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必要时再寻求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士意见。
常见问题
2026 年 3 月 31 日之后还能转学吗?
能。新规限制的是注册院校在 Standard 4.7 所列情形下向教育中介支付佣金,并没有禁止学生转学。转学的具体条件由 National Code 2018 第 7 项标准(Overseas student transfers)规定,与佣金规则分属不同条文。
3 月 31 日是新规的生效日吗?
不是。按立法登记网站的修订沿革,佣金修订于 2026 年 1 月 21 日生效。3 月 31 日是 Standard 4.8.1 中的时间界线,用于判断学生是否在该日或之前已成为该校录取学生。
我在 2026 年 3 月 31 日前拿到录取,但课程 7 月才开课,算例外吗?
按 Standard 4.8.1 的字面表述,判断的是「成为该校录取学生」的时间是否在 2026 年 3 月 31 日或之前,条文并未把开课日期作为这一项的条件。不过录取这一状态在实务中如何认定,应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主课程」怎么认定,语言课算不算?
按 National Code 2018 的定义,主课程指学生签证覆盖多个课程时留学生将要修读的主要课程,通常是这批课程中的最后一个课程。若签证同时覆盖语言课程和后续学位课程,按该定义主课程通常是学位课程。判断依据仍要看签证与 CoE 的组合。
我已经完成主课程,再申请另一所学校的课程,佣金还受限吗?
按 Standard 4.8.3,若该课程在学生在另一注册院校完成主课程之后才开始,院校向中介支付佣金是被允许的。也就是说,正常升学路径下的佣金不受 Standard 4.7 限制。
这条规则管的是中介还是学校?
条文的约束对象是注册院校:Standard 4.7 规定的是院校「不得向教育中介支付佣金」。院校同时还须按 Standard 4.4、4.5、4.6 对中介的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和终止合作,并在 Standard 4.3 下要求中介遵守诚实善意、以学生的最大利益行事等义务。
规则以后还会变吗?
本文依据的是截至 2026 年 9 月官方页面上的现行文本。国家规范可由后续立法文件修订,生效状态与具体条文以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网站的最新公布为准。